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2020号
原告: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负责人:刘某,该行行长。
被告:迟某,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本案按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金龙
书记员李政霖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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