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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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辽1324执101号之二十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性,1981年01月28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09月25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郭占富
书记员王硕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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