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陕0582民初252号
原告:姜东阳,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某某,男,200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赵珍珍,女,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系丁某某之母。
法定代理人:丁卫刚,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丁某某之父。
本院认为,原告姜东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东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姜东阳负担。
审判员王择贤
书记员王伟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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