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1)甘0503民初622号
原告:马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天水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马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马某负担。
审判员吴琳
法官助理蒲诚
书记员王宇贤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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