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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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辽1324执304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性,1938年03月07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性,1968年01月05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扣划被执行人杨某某的账户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于志栋
书记员王硕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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