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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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黔0328执117号

被执行人:安某某,男性,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湄潭县。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8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对被执行人安某某并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安某某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希勇
审判员张洪江
审判员陈星禄
书记员梁成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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