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与四川缪斯印象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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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川0603民初1698号

原告:刘某1,女,汉族,生于2016年7月27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15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四川缪斯印象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印象戛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802TD1P。
法定代表人:张鑫。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受理的原告黎锦然与被告四川缪斯印象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川0603民初1713案,该案与本案的被告相同,且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同时向本院提起诉讼,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川0603民初171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肖鲁明
法官助理刘相君
书记员赖帆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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