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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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0)辽1324执1059号之十九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性,住喀左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性,住凌源市。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史占廷
书记员王硕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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