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21)吉2405民初263号
原告:龙井市××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为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李富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龙井市××物业管理中心稽查科科长。
被告:山某,男,1961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井市。
本院认为,原告龙井市××物业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井市××物业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井市××物业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朴贤美
书记员郑道
2021-03-30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