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吉0323民初426号
原告:四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
法定代表人:金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公司职员。
被告:孟某,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四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雨春
书记员朱芳芳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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