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882民初623号
原告:吉林大安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彦辉,该单位职工。
被告:刘某,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本院认为,吉林大安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刘某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大安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25元,减半收取115.63元,保全费227元,由原告吉林大安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国利
书记员王铭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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