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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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922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包某某,男,2086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户籍地:彰武县。现住彰武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20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彰武县。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王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王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王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王某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王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包某某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257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仲谋
审判员韩林
审判员赵洪
书记员赵佳锐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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