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莹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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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1)吉0702民初2425号

原告:松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裴亚男,公司经理。
被告:王莹莹,女,198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本案按原告松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萌
书记员包海微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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