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侯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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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2021)黔2634执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75年4月6日生,苗族,住雷山县。
被执行人:侯某,男,1980年2月10日生,苗族,住雷山县。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除已冻结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634执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曙东
书记员黎北超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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