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王某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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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1888号

原告:刘某,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甲雷,泰安岱岳道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旭,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磁窑镇西太平村新村**,现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齐松涛
法官助理高群
书记员殷祥梅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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