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2020)粤0307民初40252号
原告:杜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某某(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姜某。
一、被告某某(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杜某某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28398.6元;
二、被告某某(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杜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7000元;
三、驳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元,由被告负担9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刘安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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