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甲、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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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辽0781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姚某甲,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
委托代理人:姚某乙,女,1994年11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
被执行人:张某,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镇市。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了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给付欠款义务。该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不违背法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781执39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对本案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才波
书记员刘佳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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