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湘1024执6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生,男,个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陈某郑,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21625元,执行费224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2184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1024民初16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邓军
审判员全解军
审判员肖向东
代理书记员黄云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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