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0)京0109执22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申请执行人:王某2,女,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石景山开放大学退休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申请执行人:王某3,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申请执行人:王某4,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执行人:王某5,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毕芳芳
审判员张华强
审判员周璐璐
书记员张文豪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