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内0203执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工业园区中联乌拉山水泥以东,纬三路以南,经九路以西,腾亿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日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包莉莉
审判员王兴文
审判员王雅琴
书记员杨亚楠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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