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黔0402执9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某某型材经营部,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某某工业园区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14312285W。
投资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79年2月13日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402执9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俊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张树玉
法官助理周菊
书记员陈丽佳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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