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某某、丁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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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辽0781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全某某,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
被执行人:丁某,男性,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情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凌海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辽0781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冬勃
书记员胡震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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