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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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2009号

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岳某,总经理。
被告:迟某,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本案按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白宇峰
书记员王吉鲁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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