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与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水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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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豫1623民初1852号

原告:朱某1,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许华锋,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光辉
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商水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青文
住:周口市商水县汤庄乡付楼村。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原告朱某1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1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勉
书记员柴丽娅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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