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黑0225民初130号
原告:成某,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
被告:房某,女,2003年1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王某,女,蒙古族,农民,住甘南县。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滕飞
人民陪审员孙永涛
人民陪审员孙向云
书记员赵振甲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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