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与房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908字数 214阅读模式

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黑0225民初130号

原告:成某,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
被告:房某,女,2003年1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王某,女,蒙古族,农民,住甘南县。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滕飞
人民陪审员孙永涛
人民陪审员孙向云
书记员赵振甲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