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黑1004民初392号
原告:关某,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王某,男,1949年8月1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其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关某负担。
审判员张雪
书记员张家颖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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