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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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1003刑初58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2012年11月2日犯盗窃罪,被沈阳市铁西区,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2019年1月18日犯盗窃罪,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5日晚11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辽K×××××黑色现代轿车与另外一人(未到案)寻找盗窃目标,在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路边该二人下车换上假牌照,尔后继续沿安平路向辽阳市区方向行驶。10月26日0时左右,在辽阳市文圣区,该二人用油泵盗窃被害人张某黑M×××××大货车中的柴油,后把盗窃来的柴油以500元卖给一个大挂车司机。2020年10月27日,该二人把油泵、管、塑料袋等作案工具扔到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茶棚大桥下。2020年11月4日,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辽市价认刑字[2020]2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窃的车内柴油在盗窃之日(2020年10月26日)的价格为1872元。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审理中,被告人吴某家属将赃款1872元退还给被害人张某,并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扣押及发还清单、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微信截图、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犯有前科,对其可从重处罚;但吴某认罪认罚,家属代其主动退赃并主动缴纳罚金,故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止。罚金已交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王元春
人民陪审员李英
人民陪审员张春辉
法官助理李爽
书记员曾欢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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