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黔0304执1503号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巩华山
审判员韦洋
审判员李书伟
书记员邹瀚尭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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