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21)京02民终3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1,男,1951年2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延莹,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1(郭某1之妻),1949年4月1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轩,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婵娟,北京市博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1年8月23日,郭某1(承包方,乙方)与大兴区瀛海镇××村经济合作社(出租方,甲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庄土地每户贰亩包给乙方,土地性质,集体所有;承包期限:自2000年10月1日起至2028年10月1日止,共二十八年整;租金:每亩地每年280元,承包费总计:15680元;交款方式:乙方第一次交款为五年一次性付清租金,即2800元,自2006年开始,每年1月10日前交清当年租金:580元;土地使用性质:限于发展养殖业,合同期内可以转包、继承。2015年11月8日,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甲方)就上述承包土地与郭某1(乙方)签订《养殖地腾退货币补偿协议》(编号:12040),约定:一、腾退依据:因瀛海镇××村土地腾退项目,需要腾退乙方在甲方范围内所有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二、被腾退房屋:乙方在腾退范围内有1170.54平方米房屋。土地所有者名称:瀛海镇××村,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三、腾退补偿款:1、房屋补偿款:经北京诚达信房地产评有限公司评估,被腾退房屋重置成新价格为789583元,装修、附属物价格为254239元,合计1043822元。2、腾退补助费及其它费用:甲方支付乙方腾退补助费共计557714元,其中包括:(1)搬迁补助费:29264元;(2)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526500元;(3)设备迁移费:1950元。以上1+2共计腾退补偿总款为1601536元。四、付款方式、期限: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腾空房屋及地上物附属物,经验收合格并将原房屋钥匙交瀛海镇市政中心(完全具备拆除条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补偿款支付给乙方。
王某1母亲曹某2与郭某1妻子曹某1系亲姐妹关系。王某1主张本案涉案土地,总共两亩,王某1占用北侧一亩,郭某1占用南侧一亩。王某1在北侧一亩地于2001年建了北房3间,东厢房1间,建好后王某1同其父母和两个儿子就搬到这个地方生活,2005年左右又建了北房6间,西厢房4间,2009年年底在院里南边又建了7间南房,共计21间房屋。南北相邻各一亩已经形成两个独立的院落。郭某1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土地以郭某1名义承包的,郭某1在承包土地上从事养殖,承包土地与王某1无关,王某1没有在承包土地上建过房屋。郭某1曾经与王某1的母亲合作修建过几间羊棚,因为属于违建,后来自行拆除。
王某1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2015年12月10日王某1二儿子王亚轩与郭某1之间的谈话录音光盘、文字整理材料及2015年12月15日拍摄的视频。在上述录音中双方谈到因双方系亲戚关系,王某1家在郭某1承包的一亩土地上投资盖房,因拆除腾退事宜两家进行过沟通,郭某1表示王某1家建的房屋愿意卖就卖,愿意拆就拆,尽快搬走。郭某1对上述录音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表示录音中大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冲突相违背,录音的内容并不是郭某1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郭某1的目的就是在签订拆迁协议后,想任何办法让王某1从强占的土地中腾退出来,因为按照协议要求以及政府的相关拆迁政策,拆迁协议签订后郭某1必须马上腾退土地及房屋,否则郭某1全家四口无法正常转成居民,并且在土地腾退前,郭某1及妻子不能享有任何退休利益及生活费,在这种背景下,录音内容的本质是郭某1劝王某1早日结束强占的行为,不能证明房屋是王某1所建。王某1提交的2015年12月15日拍摄的视频显示王某1一家在其主张的房屋中生活居住情况。
2018年王某1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由将郭某1诉至本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郭某1向王某1支付拆迁补偿费80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郭某1承担。法院经审查认为,在该案中,王某1并未提交涉诉房屋的准建手续,即未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物权,同时,王某1自述其所建房屋与郭某1所建房屋形成两个独立院落,故双方就涉诉房屋并未形成共有关系,而涉诉拆迁补偿款系货币资金,属于种类物,亦不宜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由主张拆迁补偿款的权利。2018年5月25日,法院作出(2018)京0115民初70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某1的起诉。王某1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是在确认共有权的前提下对共有物分割的争议而引发的纠纷。王某1主张其出资建设了涉案房屋,但涉案房屋未经确认共有,现已经被拆除,王某1仅提交了录音证据以及电费收据,其以共有物分割纠纷起诉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缺乏依据。2018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2民终127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中,经询,郭某1称曹某1与王某1的母亲曹某2是姐妹关系。曹某1将姐姐从老家接过来,前两年养了2头羊,一起修建了羊棚,之后就没有做与养殖相关的活动。
审判长李珊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侯晨阳
法官助理史佳伟
书记员王慧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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