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819号
原告: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负责人:王某,该行经理。
被告:吉林省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蔡某,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徐某,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案按某公司长春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赵金龙
书记员李政霖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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