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0)苏0402民初4073号
原告:郭亚娟,女,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可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200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理人:薛某,女,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娜,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建龙,男,196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芬俊,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梅,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3日,本院对郭亚娟诉周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402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1、周建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郭亚娟归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利息436000元;2、案件受理费10960元,减半收取5480元,由周建龙负担。
依据郭亚娟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苏0402执4132号。2019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9)苏0402执4132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建龙的银行存款7310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据该裁定,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查封了周建龙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镇××幢××室××房屋。现该查封现已成为首查封。
案外人周某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常州市××镇××幢××室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苏0402执异59号执行裁定,中止对常州市××镇××幢××室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审判长吴光前
人民陪审员陈涛
人民陪审员吴志龄
书记员朱晓骁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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