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辽1282民初583号
原告:王某,男,1972年出生,满族,住开原市。
被告:李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开原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哈大路255-6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佟伟
人民陪审员姜兴良
人民陪审员杨大鹏
书记员张瑜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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