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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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辽1282民初583号

原告:王某,男,1972年出生,满族,住开原市。
被告:李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开原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哈大路255-6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佟伟
人民陪审员姜兴良
人民陪审员杨大鹏
书记员张瑜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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