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李某2、李某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1,348字数 274阅读模式

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湘1024民初410号

原告:李某1,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告:李某2,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告:李某3,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告:黄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员曾祥文
法官助理李颖
代理书记员李颖(兼)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