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21)吉0105民初447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负责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刘某,住长春市公主岭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杜钦玲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小龙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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