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20)冀0229刑医1号
申请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安某1,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2020年9月16日在唐山玉田心理康复医院被玉田县公安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系安某1之夫。
诉讼代理人刘春海,河北刘凤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安某1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鉴定安某1患器质性精神障碍,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因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某1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审判长曹志燕
人民陪审员李林艺
人民陪审员黄嘉欣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魏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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