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皖0802执169号之一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
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提示信用惩戒风险,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除微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资金3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三、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案已执行标的额为30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方长
审判员江余
审判员王涛
法官助理邓彦
书记员王敏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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