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辽1324执异4号
案外人:梁某某,男,199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7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喀左县。
被执行人:梁某,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本院查明,案外人于2016年6月24日购买了喀左县大城子镇xx家园16#01xxx号楼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了购房款,实际占有使用至今。2020年4月7日,取得喀左县大城子镇xx家园16#01xxx号楼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辽(2020)喀左县不动产权第2016xxxxxx号楼房。不动产证书中权利人为梁某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2021年1月28日,因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喀左县法院(2019)辽1324执4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争议房屋。
上述事实,有喀左县法院执行裁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不动产权证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案外人与喀左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合法占有使用至今,交付了购房款,且已取得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因此案外人应享有足以排除法院执行的民事权益,其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不动产权证号辽(2020)喀左县不动产权第2016xxxxxx号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刘冬梅
审判员白金刚
审判员于志栋
书记员杨磊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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