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与台前县城区供水有限公司(台前县自来水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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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2021)豫0927民初427号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庄,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前县城区供水有限公司(台前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台前城区经五路与台吴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宗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华,冯璐(实习)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审判员兰晓
书记员师恩飞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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