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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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1623执2019号

申请执行人苑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11日,住商水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0日,住商水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623执20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人苑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宁荣生
审判员郭学军
审判员承俊德
书记员郭少兵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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