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娄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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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2020)豫1729执2495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87年5月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执行人娄某,男,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娄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吴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王昆鹏
审判员李琦
审判员肖东辉
书记员王雪洁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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