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黔2731民初896号
原告:陈某,男,1988年3月3日生,布依族,住惠水县。
被告:花某,女,2003年4月18日生,布依族,住惠水县。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胡红璐
法官助理章启香
书记员陈香香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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