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619字数 224阅读模式

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黔2731民初896号

原告:陈某,男,1988年3月3日生,布依族,住惠水县。
被告:花某,女,2003年4月18日生,布依族,住惠水县。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胡红璐
法官助理章启香
书记员陈香香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