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内0625民初737号
原告:刘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赵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全部赔付义务,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郭文华
法官助理德格吉日夫
书记员魏苏布德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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