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麻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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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豫1681执56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汉族,1991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执行人:麻某1,女,汉族,1998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执行人:麻某2,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681执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麻某1、麻某2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吴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麻某1、麻某2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马猛
审判员刘强
人民陪审员王国增
书记员付馨慧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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