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吉0802民初1275号
原告:白城市××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彭某,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段绍春
书记员李明亮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