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0407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封某,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罗某某,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4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终结本院(2021)湘0407执1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廖建明
审判员杨国志
审判员罗年福
书记员张晓霞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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