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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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津0111执7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某,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四个并查封其名下车辆一部(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8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向勤
审判员张阳
审判员王俊卿
书记员王盛霖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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