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与解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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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吉2403民初1104号

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
责任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
被告:解某,女,住敦化市第一街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认为,现原告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敦化市满沅星物业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徐伟民
书记员吴承峻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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