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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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辽0922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康某某妻子),女,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彰武县。
被执行人:杜某某(李某某妻子),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彰武县城郊供销合作社退休员工,住彰武县。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李某某、杜某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李某某、杜某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李某某、杜某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李某某、杜某某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李某某、杜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康某某、赵某某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189137.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仲谋
审判员韩林
审判员范洪
书记员王鹤龄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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