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1)辽0381民初1423号
原告:李某,男,200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海城市。
法定代理人:高晓敏,女,1979年6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海城市。
被告:张某,男,200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法定代理人:王霞,女,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明琳
书记员宋涛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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