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皖1602民初2738号
原告:周某,男,200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亮,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桑某1,女,199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桑某2,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董某,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张士中
法官助理何建
书记员柴玉龙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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